1. 從澳門回來能帶多少煙
珠海到澳門究竟能帶幾瓶酒 ?
這要分 你帶的是什么證件 。如果是港澳通行證,規定每人一次帶的酒不得超過750ml 。如果用的是護照 那就可以帶兩個750ml 。
煙也是同樣 ,港澳通行證每人限帶一條 ,如果是護照 可以帶兩條 。因為是免稅的嘛 所以每次去澳門都不想浪費 這個指標。都是要買的 主要還保真 !
2. 從澳門可以帶多少煙回內地
澳門入境旅客可攜帶煙的種類以及數量:
1、19枝香煙
2、1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
3、25克煙葉
注意事項:
1、煙葉、煙葉提煉物及煙葉精共25克,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克。
2、入境旅客抵澳時攜有超逾豁免數量的自用煙時,應使用紅色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
3. 過澳門可以帶多少煙過去
多次往返簽注,每次過關的限額是20支煙,也就是一包煙。但是你帶了兩包,海關也是看不到的,過海關又不搜身,只要不是超過合理范圍的情況下,一般海關是不會理的。
4. 從澳門回內地能帶多少條煙
煙不超過200支(一條),酒不超過1升(約2瓶白酒,紅酒只能算一瓶了)。
5. 從澳門回來能帶多少煙上飛機
一個人只能帶一瓶高檔酒,2條高檔煙,還有零食
6. 從澳門回來能帶多少煙到香港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
以上人員均為中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海關總署令第58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有效旅行證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訪問、學習和因私出境探親、訪友、旅游、經商、學習等中國籍居民旅客和華僑、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國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條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所附《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簡稱《限量表》,見附件1)規定的征稅或免稅物品品種、限量范圍內的,海關準予放行,并分別驗憑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物品驗放手續。
7. 澳門回來可以帶多少煙
現在入境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可攜帶的免稅煙縮減至19支,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的《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第二類物品規定: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
2015年7月澳門頒布控煙法律,調高煙草稅,入境澳門的免稅煙縮減至19支,每支香煙的消費稅由原來的0.5元(澳門元,下同)大幅增加至1.5元,煙絲的消費稅調高至每公斤600元,雪茄煙消費稅調高至每公斤4326元。
除了減少自帶香煙數量和提高煙草稅,澳門還將修改《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新的控煙法案即將頒布實施。按照新法,澳門的控煙范圍大大擴大,幾乎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嚴禁吸煙,娛樂場、候車亭、學校室外等都嚴禁吸煙,連電子煙也在規管之列。
新法規定,供集體使用的地點禁止使用電子煙,同時禁止在澳門售賣電子煙。新法還限制煙草及煙草制品的廣告及促銷,煙草的價格標簽只能在銷售地點內展示,不能在銷售地點以外出現,陳列櫥窗內出現也屬違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三條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所附《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簡稱《限量表》,見附件1)規定的征稅或免稅物品品種、限量范圍內的,海關準予放行、并分別驗憑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物品驗放手續。
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類物品。
第四條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物品,超出規定免稅限量仍屬自用的,經海關核準可征稅放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海關總署-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澳門出臺最嚴控煙令
8. 從澳門回來能帶多少煙去香港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及《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并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一百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三百元的,由海關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但寄進郵包每次稅額不足十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的僅征超過部分。物品的價值,寄進的由海關參照到岸價格核定,寄出的按內地市場零售價格核定?!皞€人郵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應當受表列規定的數量或價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郵包,必須具備報稅單一份(進口小包可粘貼綠色驗關簽條),以供海關查核留存。寄件人在報稅單(或綠色驗關簽條)上,應當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
第三條 寄自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由設有海關的郵局交海關查驗;并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
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設有海關的郵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駐郵局的海關查驗;在沒有設海關的郵局投寄的,由郵局交海關查驗。
第四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物品,除經海關特準的以外,不準寄進或寄出。對禁止寄進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給寄件人;但是對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退還。
第五條 寄進物品經寄件人申明放棄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處理。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交稅領取的物品,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按放棄物品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按《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